上海宝山法院判了!三股东“花式拒执”全败露:变更出资、伪造流水、虚假诉讼!

2026-08-26 16: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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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说明

本报告围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6年8月6日在其官方公众号“宝法案例”发布、8月14日经《新民晚报》等媒体广泛报道的“三股东变更出资+假流水+假诉讼”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展开。除还原案件全貌和时间线外,重点拆解裁判要旨与法律适用逻辑,再以类案横向对比,落到债权人维权、股东风险防控和律师办案策略三个层面。


先说明一点:本案经法院与媒体以化名(“蓝天公司”“光亮公司”)发布,具体案号与当事人实名均未公开。本报告所引事实以官方发布及公开报道为准,量刑细节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二、案件要素表


三、案件事实与时间线

(一)案件全景


源头是一起标的仅32万余元的承揽合同纠纷。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以“终结本次执行”收尾。债权人没有放弃,转而对三名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三股东本应履行,却在诉讼一审、二审和执行三个阶段先后上演“变更出资方式、伪造付款流水、提起虚假诉讼”的连环操作。法院执行局最终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三人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键时间线

四、裁判要旨与焦点问题

(一)裁判要旨


宝山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史某相互结伙,以变更出资方式、虚假支付劳动报酬、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部分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还点明: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属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适格主体。本案是“执破融合”背景下的一起典型案例,把刑事责任延伸到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恶意规避出资义务的股东身上,也把当前被执行人变更出资方式、制造虚假流水、提起虚假诉讼等“软规避”手段摆到了台面上。


(二)焦点问题


· 主体适格性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 “软规避”的定性

以“合法商事外观”(变更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与“合法程序”(诉讼、执行异议)实施的规避执行,应否入罪?


· 情节认定

多个规避行为叠加、贯穿诉讼与执行全程,应如何评价情节严重程度?


· 量刑平衡

自首、认罪认罚与退赔对量刑的影响;缓刑适用的正当性。


五、法律分析

(一)罪名结构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实行双罚。


依据法释〔2024〕13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犯罪主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主体(负有执行义务)、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二)主体认定:本案的裁判突破


本案的执行依据不是直接指向股东的金钱给付判决,而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判决:三股东在未出资70万元、15万元、1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股东就是该判决确定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义务形态是补充赔偿而非直接债务,这一点并不影响主体认定。


法院明确“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属于拒执罪的适格主体”,意义有三层。


  • 一是法释〔2024〕13号第一条用“等”字作开放式列举,把基于公司法出资义务与补充赔偿责任而负有执行义务的股东纳入规制范围,符合立法目的;

  • 二是回应了认缴制下“股东有限责任=债务防火墙”的错误预期,有限责任不是逃债护身符;

  • 三是与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相衔接,串起“民事加速到期→补充赔偿→拒不执行入刑”的责任链条。


(三)“软规避”手段的逐段法律评价


三股东把规避行为嵌进了诉讼全程,每一步都顶着“合法外观”。法院没有停留在形式审查,而是逐层穿透:

01

一审阶段:变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变“知识产权出资”)


三股东在诉讼期间把货币出资改成知识产权出资,拿出一份评估报告,称一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值100万元。法院查明,评估是诉讼期间才做的,无法证明该知识产权在出资当时具备满足注册资本要求的价值,软件著作权也始终没有登记到公司名下。所谓出资,不过是债务确定后临时“补票”。法院不予采信,认定三人仍未实际出资,为后续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定了调。

02

二审阶段:伪造工资流水冒充“实缴出资”


二审期间,高某某、史某又“自制”了工资流水。两人借公司两名员工的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仲裁),分别向员工转账15.8万元、15万元,再让员工把钱经多个账户转回自己手中。账面上看是“发了工资”,实际是空转一圈。两人把这份流水作为证据提交二审法院,主张已通过劳动仲裁调解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经查款项原路回流,属虚假操作,二审法院对该“新事实”不予采信,维持原判,同时留了口子:若三人确有真实支付凭证,可在执行中提出扣除请求。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也已触及法释〔2024〕13号第六条所规制的行为边界。

03

执行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拖字诀”


判决生效、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人仍无动于衷。史某、高某某又以“已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书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起诉讼本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以虚假事实为基础、以拖延执行为目的的起诉,实质是滥用诉权。法释〔2024〕1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正在于此。


(四)情节特别严重与量刑平衡


法院认定本案“情节特别严重”,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法院综合了三被告人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首)、认罪认罚、审理期间陆续履行付款义务(部分退赔)等情节,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一结果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的导向一致:恶意规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要严惩,积极悔过并履行义务的给机会,惩罚与兑现债权两头兼顾。


(五)“执破融合”背景的制度意义

2025年8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蓝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在“执破融合”框架下继续推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妨碍追究股东个人责任。债权人仍可依据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在执行与破产程序中受偿;股东个人实施的规避执行行为已独立构成犯罪,刑事责任不因公司破产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6日发布会也强调,“执破衔接”是深挖拒执罪线索、打击拒执犯罪的重要路径。


六、法律依据汇编


七、类案检索与对比分析

(一)类案检索结果


(二)对比分析


六起案件的共同点很明显:都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手法绕开正面硬扛,走隐蔽路线。


股权操作(增资稀释、无偿转让、代持)、虚假资金流转(虚构转账、隐匿收入)、滥用程序(虚假诉讼、执行异议)是三种主要路数。


案件都由法院移送公安后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通报,2025年全国追究拒执犯罪4461人,2024年《解释》与2025年《意见》施行后,对这种“隐性拒执”的打击已经常态化。


差异主要在三点:

其一,主体。本案是“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入罪的标志性案例,前序责任基于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而非直接合同债务,与传统拒执罪主体(被执行人本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同,主体扩张的典型意义最突出。


其二,行为跨度。本案规避行为贯穿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是“全景式”的软规避样本,多数类案集中发生在执行阶段。


其三,量刑。本案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却因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而适用缓刑,与杨某案(缓刑四年)、成都罗某某案(缓刑)共同说明:“履行义务+认罪悔罪可从宽”已是稳定导向。


八、实务启示与操作建议

(一)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


· 穿透追责路径:公司“终本”不等于债权终结。可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再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把追责从公司层面穿透到股东个人。


· 证据固定要点:出资方式变更登记及其时间、评估报告形成时间与知识产权权属登记、异常银行流水及资金回流路径、劳动仲裁与调解协议中的虚假支付凭证、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材料。这些证据既是民事胜诉的关键,也是刑事移送的基础。


· 刑事追责双轨:发现股东以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可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法发〔2025〕8号要求公安七日内立案审查),也可依据法释〔2024〕13号第十四条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还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移送+自诉+监督”多条路一起上,施压效果更好。


· 执破融合利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追究股东个人责任。“执破衔接”是深挖拒执线索的重要通道,本案正是在破产受理后完成刑事追责的。


(二)对股东与被执行企业(风险警示)


· 期限利益并非护身符: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非破产情形下的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出资期限未届满”不再当然免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就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


· 虚假操作即刑事风险:变更出资方式、伪造实缴流水、虚构债务关系,轻则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重则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罪。以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直接落入“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


· 程序权利不可滥用:诉讼、仲裁、执行异议都是法定救济,但以虚构事实来行使,就成了“软规避”。在法院的穿透式审查面前,“合法外观”挡不住对客观事实的核查。


· 从宽窗口:经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判决前履行义务,都有机会换从宽处理(不起诉、从轻、缓刑)。本案三被告人就是靠自首与退赔拿到缓刑的。


(三)对律师与法律从业者


· 全链条办案思维:办理公司债务执行案件,可整体布局“民事追责→执行追加→刑事移送”三步。对执行终本的案件,主动排查股东出资瑕疵与规避线索,往往就是回款与口碑的突破口。


· 审查清单:重点核查工商内档(出资方式变更)、评估报告出具时间、知识产权权属登记状态、资金流水是否闭环(转出—回流)、劳动仲裁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背景真实性。证据链扎实了,“软规避”抗辩自然站不住。


· 业务前瞻:2024年《解释》与2025年《意见》施行后,拒执罪打击已常态化(2025年全国4461人入罪)。“股东补充赔偿+拒执罪”这类组合案型会越来越多,建议分所纳入专题研究与案例库建设。


九、来源声明与免责声明

(一)信息来源

(二)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基于公开网络信息检索、交叉核验与分析而成,供分所内部业务研究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律师意见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业建议。涉案案号、判决书原文及量刑细节,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书为准;类案信息以各来源原文为准。涉及重大利益的个案处理,请咨询持证律师并结合在案证据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