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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公牛集团的一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关于公牛集团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8继续有效的认定。
涉案专利为“一种插座转换器”,专利号为ZL201710103832.X。
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专利确权案件。
从2017年专利申请,到2022年遭遇无效挑战,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部分无效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撤销,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整个过程持续多年。
与此同时,围绕轨道插座等新产品领域,公牛还与西门子、小米及其产业链企业等发生多起专利攻防,其中既有专利被维持有效,也有专利被宣告无效。
这恰恰说明:
专利竞争从来不是“有专利就赢”,而是对企业专利质量、权利要求设计、证据体系以及诉讼策略的综合检验。
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公牛案例真正值得研究的,也并不是某一场诉讼的输赢,而是一个更具普遍意义的问题:
企业如何通过专利布局,把研发成果转化为能够经受无效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竞争壁垒?
1
公牛专利攻防时间线
从单件专利确权到多战线专利竞争

时间轴|公牛专利攻防关键节点
先把近年来公牛较受关注的专利纠纷放到同一条时间轴上。
2017年
公牛申请“一种插座转换器”发明专利
专利号:ZL201710103832.X
申请日:2017年2月24日
该专利主要针对插座转换器内部结构进行改进
2019年
涉案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2022年12月7日
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主要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以及创造性等问题。
2023年8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权利要求1、2、9—13无效;
· 权利要求3—8继续维持有效
这意味着:
涉案专利并非“全部守住”,而是在无效程序中形成了明确的权利要求分层。
2024年9月27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公牛集团不服,提起上诉。
2026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1091号终审判决:
·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 驳回德力西诉讼请求;
·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权利要求3—8继续有效的认定。
案件最终实现逆转
第二条战线:轨道插座
随着公牛进入轨道插座等新产品领域,专利竞争进一步升级。
2025年,公牛集团针对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ABB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公开庭审信息显示案件为:(2025)苏01民初2261号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牛集团为原告,西门子(中国)、上海ABB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及相关销售主体为被告。公开信息显示,该案曾安排于2025年11月3日开庭。
与此同时,西门子也针对公牛相关轨道插座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202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公牛“适配器和轨道插座”相关发明专利作出部分无效决定,但仍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
这意味着:
公牛在轨道插座领域已经进入典型的“侵权诉讼 专利无效”双向攻防阶段。
第三条战线:公牛与小米、青米
2026年5月,公牛集团在杭州中院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提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
公开信息显示,其中两起案件为:
(2025)浙01民初3104号
(2025)浙01民初3105号
被告包括: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1日、22日,相关案件陆续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
小米系并没有单纯在侵权诉讼中被动应诉
青米科技随后针对公牛相关专利提出无效挑战
2026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公牛两件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ZL202220107452.X——“保护门组件和插座”
ZL202320975781.0——“壳体、电源轨道和轨道插座”
与此同时,公牛另一件发明专利:ZL202010839080.5——“一种适配器及轨道插座”则继续维持有效。
这组结果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因为它直接呈现了一个企业专利组合在真实竞争环境中的不同“抗打击能力”:
两件实用新型被击穿,一件发明专利继续存活。
因此,专利数量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专利壁垒有多强。
真正需要考察的是:
核心专利的稳定性,以及不同专利之间是否形成有效的组合保护。
2
这场专利战有哪些典型特点?
如果站在专利代理、无效和诉讼实务的角度观察,公牛案件至少呈现出四个特点。
01 从“单件专利”走向“专利组合竞争”
早期专利纠纷往往围绕一件产品、一件专利展开。但制造业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企业会逐渐形成:
产品矩阵 → 技术矩阵 → 专利矩阵
公牛近年来在轨道插座等领域的持续专利申请,可以看到这种趋势。
例如公开专利信息显示,公牛近年来持续围绕:
适配器/电力轨道/轨道插座/保护门/插座结构/充电装置
等技术方向进行专利布局。
因此,竞争对手真正面对的已经不是“一件专利”,而是一组围绕产品形成的专利组合。
02 “侵权诉讼”和“无效程序”已经成为一体两面的攻防工具
专利侵权诉讼中——
专利权人负责证明侵权
专利无效程序中——
挑战方则试图摧毁专利权的法律基础
二者实际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攻防循环:

这也是为什么企业不能把:
“专利申请”
和
“专利诉讼”
看成两个完全独立的工作。真正成熟的企业,应当在申请阶段就考虑:这件专利未来如果进入无效程序,能不能守住?
03 专利竞争正在从“品牌方”延伸到“产业链”
公牛与小米的案件还有一个值得企业特别关注的特点。
公牛此次诉讼对象并非单一品牌方,而是同时涉及:
品牌方 生态链企业 经销商 电商平台
这意味着专利侵权风险已经可能沿着:
研发 → 生产 → 供应 → 经销 → 电商销售
整个产业链传播。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FTO和侵权风险排查也不能只看最终产品品牌。
如果企业是制造商,需要考虑:
自己采购的零部件是否侵权?
如果企业是品牌方,需要考虑: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侵犯第三方专利?
如果企业是渠道商,需要考虑:
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明显的专利侵权风险?
因此,知识产权管理需要逐渐从:
“企业自身专利管理”
升级到:
“供应链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04 最高法案件体现了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技术方案”思维
公牛与德力西案件最值得专利从业人员研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处理。
涉案专利涉及多个内部结构之间的配合关系。德力西一方试图通过现有技术组合,对涉案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提出挑战。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关注的并不是:
“这些技术特征是不是分别出现过?”
而是:
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
将这些技术特征按照涉案专利方式
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
最高法最终认为,当现有技术虽然分别公开了多个技术特征,但没有公开各组件之间的具体配合关系时,不能简单通过“特征拼接”否定创造性。
这一裁判思路,对于企业专利撰写和无效答辩都有直接意义。
3
从代理实务看
一件“能打”的专利应该怎么布局?
公牛案例最值得企业借鉴的,并不是“多申请专利”。
而是:
“
围绕商业产品建立层次化专利组合
建议企业至少建立五层专利布局:
1
第一层:核心原理专利
回答:
这项产品最核心的技术创新是什么?
例如:
核心结构;
核心连接关系;
核心控制逻辑;
核心安全机制;
核心工作方式。
这一层是企业最重要的专利资产。
2
第二层:核心结构专利
围绕核心产品拆解结构。
例如一款轨道插座,可以进一步拆解为:
轨道系统
↓
导电系统
↓
适配器
↓
锁止机构
↓
防脱结构
↓
保护门
↓
插座模块
每一个关键模块,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专利挖掘对象。
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追求数量,而是:
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改变一个局部结构轻易绕开核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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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改进专利
这是制造企业非常容易忽视的一层。
竞争对手往往不会完全复制你的产品。
更常见的情况是:
核心原理相同,但改变结构。
例如:
A企业:方案A
↓
竞争对手:方案A'
↓
再改进:方案A''
如果企业只有一件基础专利,那么很容易出现:
对方绕开权利要求。
因此,企业应当围绕产品迭代持续进行专利挖掘,最终形成:
基础专利 改进专利
结构专利 功能专利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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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防御型专利
企业不能只考虑:
“我要告谁。”
还必须考虑:
“别人会怎么告我?”
因此,核心产品上市之前,企业最好完成一次:
专利反向审查
即:
站在竞争对手角度攻击自己的专利。
至少回答: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什么?
哪些权利要求最容易被攻击?
哪些特征可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是否存在公开产品?
是否存在海外专利?
是否存在同族专利?
是否存在优先权问题?
是否存在说明书支持问题?
如果企业自己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那么这件专利真正进入无效程序后,风险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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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诉讼型专利
并非所有专利都适合诉讼。从诉讼实务看,一件真正具有商业诉讼价值的专利至少应当满足:
① 权利要求稳定
不容易被现有技术直接击穿。
② 侵权比对清晰
产品能够对应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③ 商业价值明确
侵权产品具有一定市场规模。
④ 证据容易固定
能够通过实物、网页、公证、平台销售记录等方式形成证据链。
⑤ 具有谈判价值
即便不进入最终判决,也能够用于:
谈判/和解/许可/
交叉许可/市场准入谈判
这才是:
诉讼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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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攻防
企业应该提前准备什么?
公牛与德力西案件尤其说明:无效程序不是发生侵权诉讼以后才考虑的问题。企业在专利申请阶段,就应该建立“无效预演机制”。
第一步:申请前做检索
不是简单检索关键词,而是围绕:
技术问题
→ 技术手段
→ 技术效果
→ 竞争对手
建立检索矩阵
第二步:申请时做权利要求梯队

这样做的价值是:
即使权利要求1最终被击穿,后面的权利要求仍然可能成为防线。
德力西案中,最终保住权利要求3—8,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第三步:授权后做“专利体检”
建议企业每年对核心专利做一次:
专利稳定性评估
可以将核心专利分成: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出现:
专利数量很多,但真正关键的时候找不到“能打”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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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角度看
企业不要等侵权发生后才取证
公牛与小米、西门子等案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启示:
“
专利维权的第一步不是起诉,而是取证。
企业发现疑似侵权产品之后,建议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6
企业专利攻防体系图
如果把公牛案例进一步抽象成企业可以复制的管理体系,可以形成下面这套闭环:

这张图实际上说明了一件事:
真正成熟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是“专利申请部门”的单点工作,而是研发、法务、市场、产品和知识产权共同参与的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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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案例给企业的三个核心启示
启示一:专利布局应当早于产品竞争
如果等竞争对手已经推出产品之后才开始申请专利,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布局窗口。
理想路径应该是:
研发立项阶段就启动专利分析。
尤其是进入:
新产品;
新赛道;
新技术;
新市场
之前应当同步开展——
专利检索 FTO 竞争对手专利地图
启示二:专利质量比专利数量重要
公牛与小米相关案件中,两件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而一件发明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这一结果非常值得企业反思。
企业真正应该问的不是:
“今年申请了多少件专利?”
而是:
“我们的核心产品,有多少件专利能够经受无效挑战?”
因此,企业专利KPI也应该从申请数量逐步转向:
核心专利数量、稳定率、产品覆盖率、
竞争对手覆盖率、诉讼转化率
启示三:专利必须服务于商业竞争
知识产权管理的终点并不是:
获得一张专利证书。
而应该是:
让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付出更高的技术、法律或商业成本。
这才是专利壁垒。
一个真正有价值的专利组合,应该能够实现至少一种功能:
限制竞争对手/提高进入门槛/增加谈判筹码
保护核心产品/支持诉讼维权/形成许可价值
如果一件专利无法与任何商业目标产生联系,那么即便数量再多,也很难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壁垒”。
8
回到最高法改判
公牛真正赢在哪里?
公牛与德力西案件最终能够从一审不利结果走到最高法改判,最值得企业关注的不是“坚持到底”四个字。
更重要的是:
“
它证明了一件经过精细布局的核心专利,即使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也不意味着整个专利价值归零。
涉案专利原有13项权利要求。
无效程序之后:
1、2、9—13被宣告无效。
但:
3—8继续维持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又撤销了这一决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后,确认权利要求3—8继续有效。
这实际上给企业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专利布局逻辑:
不要试图让一件专利“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可攻破”,而应当通过合理的权利要求梯度,让核心技术方案即使遭遇攻击仍然保有有效保护层。
而最高法对于创造性判断的进一步明确,则提醒企业:
专利的创造性不能被简单拆解为若干孤立技术特征的“拼盘”。
如果真正的创新体现在: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形成了特定的结构关系、配合关系,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那么在无效程序中,就应当围绕:
区别特征 → 技术问题 →
技术启示 → 技术效果
建立完整的创造性抗辩逻辑
9
企业真正需要构建的是
“可攻、可守、可诉、可持续”
的专利体系
公牛的专利攻防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龙头企业胜诉故事”,它同时包含:
专利被无效
部分权利要求被保留
一审判决不利
最高法最终改判
发明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实用新型专利被全部无效
以及:
围绕同一产品与不同竞争对手
展开多线诉讼和无效攻防
这些结果放在一起看,反而更加接近企业真实的知识产权竞争。
因为真正的专利竞争,从来不是:
“谁的专利最多。”
而是:
“谁的核心技术有更稳定的权利基础,谁能提前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风险,谁能在发生纠纷后迅速完成证据、技术和法律上的反应。”
因此,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一套真正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至少应该形成四个闭环:
“
研发前:FTO与竞争对手专利分析
研发中:核心技术与外围技术组合布局
产品上市后:专利监测与侵权风险预警
发生争议后:侵权诉讼与无效攻防协同
最终形成:
“研发—申请—确权—监测—维权—无效—运营”的完整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
公牛与德力西的案件告诉我们:
一件专利能否真正成为竞争壁垒,要到无效程序和司法审查中才能得到检验。
而公牛与小米、西门子等企业围绕轨道插座展开的持续攻防,则进一步说明:
当传统制造业进入技术密集型竞争阶段,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只是研发成果的“证明文件”,而正在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基础设施。
对于企业而言,真正值得投入的,从来不是“申请更多专利”。
而是:
让每一件核心专利,都有明确的技术价值、商业价值和诉讼价值;让整个专利组合,在面对竞争对手时既能进攻,也能防守。
这才是知识产权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