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的专利攻防战:从“被无效”到最高法改判,看制造业龙头如何构建专利壁垒

2026-09-04 14: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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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公牛集团的一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关于公牛集团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8继续有效的认定。


涉案专利为“一种插座转换器”,专利号为ZL201710103832.X。


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专利确权案件。


从2017年专利申请,到2022年遭遇无效挑战,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部分无效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撤销,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整个过程持续多年。


与此同时,围绕轨道插座等新产品领域,公牛还与西门子、小米及其产业链企业等发生多起专利攻防,其中既有专利被维持有效,也有专利被宣告无效。


这恰恰说明:


专利竞争从来不是“有专利就赢”,而是对企业专利质量、权利要求设计、证据体系以及诉讼策略的综合检验。


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公牛案例真正值得研究的,也并不是某一场诉讼的输赢,而是一个更具普遍意义的问题:


企业如何通过专利布局,把研发成果转化为能够经受无效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竞争壁垒?


1

公牛专利攻防时间线

从单件专利确权到多战线专利竞争



时间轴|公牛专利攻防关键节点

先把近年来公牛较受关注的专利纠纷放到同一条时间轴上。



2017年

公牛申请“一种插座转换器”发明专利

专利号:ZL201710103832.X

申请日:2017年2月24日

该专利主要针对插座转换器内部结构进行改进


2019年

涉案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2022年12月7日

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主要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以及创造性等问题。


2023年8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1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权利要求1、2、9—13无效;

· 权利要求3—8继续维持有效


这意味着:

涉案专利并非“全部守住”,而是在无效程序中形成了明确的权利要求分层。


2024年9月27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公牛集团不服,提起上诉。


2026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1091号终审判决:

·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 驳回德力西诉讼请求;

·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权利要求3—8继续有效的认定。


案件最终实现逆转


第二条战线:轨道插座

随着公牛进入轨道插座等新产品领域,专利竞争进一步升级。


2025年,公牛集团针对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ABB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 公开庭审信息显示案件为:(2025)苏01民初2261号

  •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公牛集团为原告,西门子(中国)、上海ABB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及相关销售主体为被告。公开信息显示,该案曾安排于2025年11月3日开庭。


与此同时,西门子也针对公牛相关轨道插座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202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公牛“适配器和轨道插座”相关发明专利作出部分无效决定,但仍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


这意味着:

公牛在轨道插座领域已经进入典型的“侵权诉讼 专利无效”双向攻防阶段。


第三条战线:公牛与小米、青米

2026年5月,公牛集团在杭州中院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提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


公开信息显示,其中两起案件为:

  • (2025)浙01民初3104号

  • (2025)浙01民初3105号


被告包括: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博易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1日、22日,相关案件陆续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

小米系并没有单纯在侵权诉讼中被动应诉

青米科技随后针对公牛相关专利提出无效挑战


2026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公牛两件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 ZL202220107452.X——“保护门组件和插座”

  • ZL202320975781.0——“壳体、电源轨道和轨道插座”

与此同时,公牛另一件发明专利:ZL202010839080.5——“一种适配器及轨道插座”则继续维持有效。


这组结果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因为它直接呈现了一个企业专利组合在真实竞争环境中的不同“抗打击能力”:


两件实用新型被击穿,一件发明专利继续存活。


因此,专利数量本身并不能说明企业专利壁垒有多强。


真正需要考察的是:

核心专利的稳定性,以及不同专利之间是否形成有效的组合保护。


2

这场专利战有哪些典型特点?

如果站在专利代理、无效和诉讼实务的角度观察,公牛案件至少呈现出四个特点。


01 从“单件专利”走向“专利组合竞争”


早期专利纠纷往往围绕一件产品、一件专利展开。但制造业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企业会逐渐形成:


产品矩阵 → 技术矩阵 → 专利矩阵


公牛近年来在轨道插座等领域的持续专利申请,可以看到这种趋势。


例如公开专利信息显示,公牛近年来持续围绕:


适配器/电力轨道/轨道插座/保护门/插座结构/充电装置


等技术方向进行专利布局。


因此,竞争对手真正面对的已经不是“一件专利”,而是一组围绕产品形成的专利组合。


02 “侵权诉讼”和“无效程序”已经成为一体两面的攻防工具


专利侵权诉讼中——

专利权人负责证明侵权

专利无效程序中——

挑战方则试图摧毁专利权的法律基础


二者实际上构成一个完整的攻防循环:


这也是为什么企业不能把:

“专利申请”

和

“专利诉讼”

看成两个完全独立的工作。真正成熟的企业,应当在申请阶段就考虑:这件专利未来如果进入无效程序,能不能守住?


03 专利竞争正在从“品牌方”延伸到“产业链”


公牛与小米的案件还有一个值得企业特别关注的特点。


公牛此次诉讼对象并非单一品牌方,而是同时涉及:

品牌方 生态链企业 经销商 电商平台

这意味着专利侵权风险已经可能沿着:

研发 → 生产 → 供应 → 经销 → 电商销售

整个产业链传播。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FTO和侵权风险排查也不能只看最终产品品牌。


如果企业是制造商,需要考虑:

自己采购的零部件是否侵权?

如果企业是品牌方,需要考虑: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侵犯第三方专利?

如果企业是渠道商,需要考虑:

销售产品是否存在明显的专利侵权风险?


因此,知识产权管理需要逐渐从:

“企业自身专利管理”

升级到:

“供应链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04 最高法案件体现了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技术方案”思维


公牛与德力西案件最值得专利从业人员研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创造性判断的处理。


涉案专利涉及多个内部结构之间的配合关系。德力西一方试图通过现有技术组合,对涉案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提出挑战。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关注的并不是:

“这些技术特征是不是分别出现过?”

而是:

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

将这些技术特征按照涉案专利方式

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


最高法最终认为,当现有技术虽然分别公开了多个技术特征,但没有公开各组件之间的具体配合关系时,不能简单通过“特征拼接”否定创造性。


这一裁判思路,对于企业专利撰写和无效答辩都有直接意义。


3

从代理实务看

一件“能打”的专利应该怎么布局?


公牛案例最值得企业借鉴的,并不是“多申请专利”。

而是:

“

围绕商业产品建立层次化专利组合

建议企业至少建立五层专利布局:

1

第一层:核心原理专利

回答:

这项产品最核心的技术创新是什么?

例如:

  • 核心结构;

  • 核心连接关系;

  • 核心控制逻辑;

  • 核心安全机制;

  • 核心工作方式。

这一层是企业最重要的专利资产。


2

第二层:核心结构专利

围绕核心产品拆解结构。

例如一款轨道插座,可以进一步拆解为:


轨道系统

↓

导电系统

↓

适配器

↓

锁止机构

↓

防脱结构

↓

保护门

↓

插座模块


每一个关键模块,都可以成为独立的专利挖掘对象。

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追求数量,而是:

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改变一个局部结构轻易绕开核心专利。


3

第三层:改进专利

这是制造企业非常容易忽视的一层。

竞争对手往往不会完全复制你的产品。

更常见的情况是:

核心原理相同,但改变结构。


例如:

A企业:方案A

↓

竞争对手:方案A'

↓

再改进:方案A''


如果企业只有一件基础专利,那么很容易出现:

对方绕开权利要求。

因此,企业应当围绕产品迭代持续进行专利挖掘,最终形成:


基础专利 改进专利 

结构专利 功能专利

组合


4

第四层:防御型专利

企业不能只考虑:

“我要告谁。”

还必须考虑:

“别人会怎么告我?”

因此,核心产品上市之前,企业最好完成一次:


专利反向审查

即:

站在竞争对手角度攻击自己的专利。


至少回答: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什么?

  • 哪些权利要求最容易被攻击?

  • 哪些特征可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 是否存在公开产品?

  • 是否存在海外专利?

  • 是否存在同族专利?

  • 是否存在优先权问题?

  • 是否存在说明书支持问题?


如果企业自己都无法回答这些问题,那么这件专利真正进入无效程序后,风险可想而知。


5

第五层:诉讼型专利

并非所有专利都适合诉讼。从诉讼实务看,一件真正具有商业诉讼价值的专利至少应当满足:


① 权利要求稳定

不容易被现有技术直接击穿。

② 侵权比对清晰

产品能够对应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③ 商业价值明确

侵权产品具有一定市场规模。

④ 证据容易固定

能够通过实物、网页、公证、平台销售记录等方式形成证据链。

⑤ 具有谈判价值

即便不进入最终判决,也能够用于:

谈判/和解/许可/

交叉许可/市场准入谈判


这才是:

诉讼型专利。


4

专利无效攻防

企业应该提前准备什么?


公牛与德力西案件尤其说明:无效程序不是发生侵权诉讼以后才考虑的问题。企业在专利申请阶段,就应该建立“无效预演机制”。


第一步:申请前做检索

不是简单检索关键词,而是围绕:


技术问题 

→ 技术手段

 → 技术效果 

→ 竞争对手

建立检索矩阵


第二步:申请时做权利要求梯队

这样做的价值是:

即使权利要求1最终被击穿,后面的权利要求仍然可能成为防线。

德力西案中,最终保住权利要求3—8,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第三步:授权后做“专利体检”

建议企业每年对核心专利做一次:

专利稳定性评估


可以将核心专利分成: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出现:

专利数量很多,但真正关键的时候找不到“能打”的专利。


5

从诉讼角度看

企业不要等侵权发生后才取证


公牛与小米、西门子等案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启示:

“

专利维权的第一步不是起诉,而是取证。


企业发现疑似侵权产品之后,建议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6

企业专利攻防体系图

如果把公牛案例进一步抽象成企业可以复制的管理体系,可以形成下面这套闭环:



这张图实际上说明了一件事:

真正成熟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是“专利申请部门”的单点工作,而是研发、法务、市场、产品和知识产权共同参与的经营体系。


7

公牛案例给企业的三个核心启示

启示一:专利布局应当早于产品竞争

如果等竞争对手已经推出产品之后才开始申请专利,企业往往已经错过最佳布局窗口。


理想路径应该是:

研发立项阶段就启动专利分析。


尤其是进入:

  • 新产品;

  • 新赛道;

  • 新技术;

  • 新市场

之前应当同步开展——

专利检索 FTO 竞争对手专利地图


启示二:专利质量比专利数量重要


公牛与小米相关案件中,两件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而一件发明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这一结果非常值得企业反思。

企业真正应该问的不是:

“今年申请了多少件专利?”

而是:

“我们的核心产品,有多少件专利能够经受无效挑战?”


因此,企业专利KPI也应该从申请数量逐步转向:


核心专利数量、稳定率、产品覆盖率、

竞争对手覆盖率、诉讼转化率


启示三:专利必须服务于商业竞争


知识产权管理的终点并不是:

获得一张专利证书。

而应该是:

让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付出更高的技术、法律或商业成本。

这才是专利壁垒。


一个真正有价值的专利组合,应该能够实现至少一种功能:

限制竞争对手/提高进入门槛/增加谈判筹码

保护核心产品/支持诉讼维权/形成许可价值


如果一件专利无法与任何商业目标产生联系,那么即便数量再多,也很难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壁垒”。


8

回到最高法改判

公牛真正赢在哪里?


公牛与德力西案件最终能够从一审不利结果走到最高法改判,最值得企业关注的不是“坚持到底”四个字。


更重要的是:

“

它证明了一件经过精细布局的核心专利,即使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也不意味着整个专利价值归零。

涉案专利原有13项权利要求。


无效程序之后:

1、2、9—13被宣告无效。

但:

3—8继续维持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又撤销了这一决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后,确认权利要求3—8继续有效。


这实际上给企业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专利布局逻辑:

不要试图让一件专利“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可攻破”,而应当通过合理的权利要求梯度,让核心技术方案即使遭遇攻击仍然保有有效保护层。

而最高法对于创造性判断的进一步明确,则提醒企业:

专利的创造性不能被简单拆解为若干孤立技术特征的“拼盘”。


如果真正的创新体现在: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形成了特定的结构关系、配合关系,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那么在无效程序中,就应当围绕:


区别特征 → 技术问题 → 

技术启示 → 技术效果

建立完整的创造性抗辩逻辑


9

企业真正需要构建的是

“可攻、可守、可诉、可持续”

的专利体系


公牛的专利攻防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龙头企业胜诉故事”,它同时包含:


  • 专利被无效

  • 部分权利要求被保留

  • 一审判决不利

  • 最高法最终改判

  • 发明专利继续维持有效

  • 实用新型专利被全部无效

以及:

围绕同一产品与不同竞争对手

展开多线诉讼和无效攻防


这些结果放在一起看,反而更加接近企业真实的知识产权竞争。


因为真正的专利竞争,从来不是:

“谁的专利最多。”

而是:

“谁的核心技术有更稳定的权利基础,谁能提前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风险,谁能在发生纠纷后迅速完成证据、技术和法律上的反应。”


因此,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一套真正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至少应该形成四个闭环:


“

研发前:FTO与竞争对手专利分析

研发中:核心技术与外围技术组合布局

产品上市后:专利监测与侵权风险预警

发生争议后:侵权诉讼与无效攻防协同

最终形成:

“研发—申请—确权—监测—维权—无效—运营”的完整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管理。


公牛与德力西的案件告诉我们:


一件专利能否真正成为竞争壁垒,要到无效程序和司法审查中才能得到检验。


而公牛与小米、西门子等企业围绕轨道插座展开的持续攻防,则进一步说明:


当传统制造业进入技术密集型竞争阶段,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只是研发成果的“证明文件”,而正在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基础设施。


对于企业而言,真正值得投入的,从来不是“申请更多专利”。


而是:

让每一件核心专利,都有明确的技术价值、商业价值和诉讼价值;让整个专利组合,在面对竞争对手时既能进攻,也能防守。

这才是知识产权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