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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之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产律师现身「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超高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而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更是不可简单估量。随着近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理应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护,甚至应有刑事法律介入规制。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
何人可犯此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亦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
⚠️⚠️⚠️ 高发区——
一是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之间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二是企业内部直销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辞职或者被辞退后在保密期限内违规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二
什么是商业秘密?

本罪所保护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技术信息
从生活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技术知识。
包括:产品的设计方案、开发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2
经营信息
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或者与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
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 商业秘密必须符合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新颖性、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新颖性和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第二,价值性、实用性
同时具有价值性及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保密性
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
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常见方式: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好处利诱、以人身、财产、名誉损害威胁或通过诈骗、抢夺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以第一项获取的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披露: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公布于众。
使用: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或经营之中。
允许他人使用:允许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或经营中,即可有偿亦可无偿。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四,明知或者应当应知是在前述三种情形下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
四
犯罪程度要求?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没有达到“巨大”的程度,都不会有构成本罪的风险,但也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