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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请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办理转让、出质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主体及时机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等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0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除外;
02
已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03
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